為加強共享單車管理,規范共享單車運營和使用行為,鼓勵引導市民綠色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統,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縣實際,我局組織編制了《靖邊縣共享單車(助力車)管理辦法(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公眾可以重點對以下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對各政府工作部門職責分工的意見或建議(第五條);
(二)對共享單車運營企業經營條件及管理要求的意見建議(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三)對運營企業考核標準的意見或建議(第十六條);
(四)其他意見或建議。
二、公開征集意見時間
2023年7月10日—2023年7月17日。
三、公眾提出意見和建議的途徑
1.通過電子郵箱發送至:1305522164@qq.com。
2.通過書面方式將意見反饋至:黨政第二辦公區2號樓416,聯系電話:0912-4726856。
特此公告。
附件:靖邊縣共享單車(助力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靖邊縣中心城區共享單車運營管理,充分發揮共享單車在綠色低碳、快捷方便群眾出行和緩解城市交通壓力等方面的作用,解決共享單車亂停亂放、違規騎乘、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根據交通運輸部等10部委《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榆林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榆林市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榆城管委發〔2022〕1號)、《靖邊縣人民政府專項問題會議紀要》(第19次)等文件精神。借鑒其他市縣經驗,結合我縣實際,現制定規范靖邊縣中心城區共享電單車(助力車)(以下簡稱“共享單車”)的管理辦法。
(一)堅持服務為本原則。樹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為公眾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綠色、更經濟的出行服務。
(二)堅持規范有序原則。統一標準,合理控制投放總量,實施科學有效監管,為共享單車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三)堅持鼓勵創新原則。探索政府與企業合作新模式,鼓勵運營企業推進服務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堅持共享共治原則。健全共享單車監管規則和運營保障體系,支持共享經濟發展,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的治理格局。
第二條 共享單車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平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自行車通過商業租賃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的自行車分時租賃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靖邊縣城區范圍內共享單車運營、服務、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共享單車的運營管理堅持控制總量、企業主責、規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原則。
第五條 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引導、規范共享單車健康有序發展,做好共享單車服務的監督管理。
(一)靖邊縣城市管理執法局是共享單車(助力車)管理的主管部門,經征詢公安(交警)部門意見,引導企業有序投放,同時查處道沿上未按規定停放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等交通違法行為。靖邊縣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建立共享單車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建立共享單車監管平臺,將運營車輛信息和考核評價信息接入數字城管服務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會同交通運輸局、交警大隊合理確定共享單車投放總量和動態調控標準;
(二)靖邊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共享單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參與共享單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政策研究制定;依法依規加強出租車、網約車、公交車等行業營運秩序監管,及時查處違規運營行為;做好共享單車和城市公共交通有效對接,在大型公交站點設立單車停放點或接駁點;
(三)靖邊縣公安局負責共享單車的登記掛牌、秩序管理等工作,查處道沿下未在規定地點停放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等交通違法行為;查處故意丟棄、損毀、非法占有和涉嫌經濟犯罪等行為;會同縣委網信辦和工業商貿局加強共享單車網絡信息安全監管;
(四)靖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做好共享單車泊位建設工作;
(五)靖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區慢行交通系統的建設和養護工作,增加非機動車道路通行資源;
(六)靖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單車企業的工商登記注冊,對共享單車產品質量加強監管,依法查處企業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行為,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七)靖邊縣委網信辦配合做好輿情監測工作,發現敏感信息及時研判處置,管控謠言信息和有害信息;
第六條 靖邊縣城市管理執法局會同公安交警大隊、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法律規定或授權范圍內負責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其他城市公共區域共享單車停放站(點)的規劃設置和管理工作,設置停放區域,維護停放秩序。
第七條停放站(點)的規劃設置應當聽取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充分吸收所屬鎮(街道)意見。
第二章 運營企業條件及管理要求
第八條 運營企業應具備的經營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質,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須按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在靖邊縣內建立資金結算中心、按規定報送相關經營數據;
(二)在靖邊縣有固定辦公場所、固定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并在行業主管部門、公安交警部門備案;
(三)運營企業應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相匹配的線上及線下專職管理和運維人員(含調運車駕駛員和搬運人員),并建有運營企業信息平臺,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四)運營企業應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與投放規模相匹配的充電和維修保養點,確保車輛能安全運行;
(五)運營企業應具備電子圍欄管理手段,投放的共享單車(助力車)應具備智能定位系統,具有數據通訊技術的智能鎖,且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六)運營企業應積極推行免押金服務,本辦法施行前已收取用戶押金的,應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時間原路徑全額退回;
(七)運營企業應當實行用戶實名制注冊,在提供服務前,通過電子服務協議等形式向用戶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費標準和計價方式、騎行和停放要求、用戶個人信息保護、違約責任、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內容;
禁止向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各種共享助力車服務;
(八)運營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落實服務平臺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制度;
運營企業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所必需的范圍;
運營企業發生重大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應當及時向網信、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報告;
(九)新進入運營企業應提前向縣城市管理部門、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同意后方可運營;
(十)運營企業應當在計劃運營前30日,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原件以及復印件;
2.運營模式、服務管理、安全管理、運營維護人員配置、服務質量與投訴管理、信息安全以及用戶隱私保護等制度文本;
3.與銀行或者具有第三方支付資質的非銀行機構簽訂的資金支付協議;
4.對已在進入本縣的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
(十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局、公安交警大隊對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己嗽u價結果作為動態調整運營企業投放共享單車數量的依據;
(十二)違法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運營企業應制定下列基本經營管理制度
(一)安全措施與緊急情況處置制度;
(二)管理和運維人員管理考評制度;
(三)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共享單車(助力車)車輛運行維護制度;
(五)共享單車(助力車)車輛停放秩序管理制度;
(六)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檔制度;
(七)用戶信用評價制度;
(八)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九)網絡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故障車輛回收管理制度;
(十一)投訴及服務糾紛處理制度。
第十條對運營企業人員管理的要求
(一)運營企業必須安排足夠運維人員管理好各自的共享單車(助力車),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
(二)實行早晚班輪崗制度,在崗人員必須穿著帶有明顯企業標識的工作服,持證上崗;
(三)在車站及嚴管路段、控制路段停放的共享車輛在規定的時間段內規范整齊或迅速清運(每天上午7點之前);
(四)對城區示范街區、一類街區、點位實施專人定點駐守管理;
(五)在學校、黨政機關、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商場等周邊規劃停放區域應設置專人管理;
(六)鼓勵企業與道路保潔人員自愿協商必要管護措施。
第十一條車輛投放要求
(一)靖邊縣行政區域內共享單車(助力車)投放數量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運輸部等十部門印發的《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結合靖邊縣城市規模和常住人口實際進行核準;
(二)運營企業在投放車輛前,應提前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投放數量和方案計劃,經同意后方可投放;
(三)根據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及時調整投放數量和投放區域;
(四)運營企業在投放車輛前,按照交通管理部門要求辦理牌照、保險等手續后方可投放;
(五)投放的共享單車(助力車)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車輛停放要求
(一)使用人應在施劃有非機動車停放點位的區域內停放,停放車頭朝向應與停車區域內施劃的非機動車路面標識的車頭方向一致;
(二)在城區示范街區、一類街區各十字路口50米以內、各類執勤崗亭周邊堅決禁止停放;
(三)在允許停放區位不得超量、超范圍停放;
(四)不得在影響正常通行、商家店鋪正常經營的區域內停放;
(五)不得在寬度低于3米的人行道上停放;
(六)不得在影響消防安全的區域及人行道盲道上停放;
(七)不得在影響公交站疏散范圍內區域停放;
(八)不得在公共綠化帶(綠地)、橋梁、過街通道疊壓堆放、倒地停放,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和損壞丟棄的車輛;
(九)禁止在確定的非機動車禁停區域內投放和停放:
(十)重大活動、節假日時嚴格按照政府保障方案執行;
(十一)對政府部門通知的重點點位,快速響應,迅速清運。按示范街區15分鐘、一類街區20分鐘、二類街區30分鐘的標準進行處理;
(十二)對違反第十條一至八款的使用人由運營企業依據相關約定啟動用戶信用黑名單,直至取消使用資格。
第十三條車輛調度要求
(一)運營企業應實時準確掌握區域內車輛停放狀況,根據需求信息,制定調運計劃,做好車輛停放秩序和調度管理,避免車輛過度堆積和供需不平衡;
(二)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建立用戶投訴受理機制,包括設置本地服務機構、建立投訴受理平臺和公布服務熱線等,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服務熱線應保證全天24小時開通,安排人員值班,并留存記錄備查;對用戶投訴、咨詢信息應在48小時內有處理結果,對用戶的建議在3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反饋,處理記錄應歸檔備查;
(三)共享單車(助力車)車輛調度人員,在車輛調度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應由公安交警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對于在消防安全區域及人行道盲道上、火車、公交站、公共綠化帶、橋梁、過街通道上疊壓堆放、倒地停放、亂停亂放的問題整改不及時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運營企業進行約談或處罰,并責成運營企業按時限要求處理。
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在從事共享單車監督管理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運營企業考核標準
第十六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共享單車運營企業依據《靖邊縣共享單車街面管理考核辦法》實行百分制量化管理考核,具體標準如下:
(一)當月考核低于80分,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約談并要求企業限期整改;
(二)1年內3個月(累計)考核低于80分,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考核辦法,每減少1分減少10臺市場配額,減少配額達到50%時,建議企業主動申請退出經營,并在未來不得參與靖邊縣行政區域內共享單車(助力車)的經營。
第十七條企業退出運營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并在30日內完成用戶押金退還和所有投放車輛回收等工作。逾期行業主管部門將予以收繳處置。
第十八條政府應急管理、公安等行政機關有權在政府啟動應急管理時統一調配使用共享單車(助力車),運營企業必須服從并配合相關安排。
第十九條對故意損毀、破壞共享單車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使用人應該以實名制在企業平臺注冊使用,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騎行。
第二十一條對不符合交通管理部門要求的共享單車(助力車)車輛,以及在道路上違法停放、行駛,妨礙交通安全,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由交警部門依法處理,涉及運營企業的,由交警部門對運營企業進行約談和處罰。交警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車輛運營企業或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示范街區是指政府廣場、新區運動公園周圍、統萬路;
一類街區是指民樂園廣場、長城路、人民路、龍山路、民生路、長慶路;
其他路段皆為二類街區。
第四章 附則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